2000年国家社科规划课题《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》课题组组长王明高说,近年来查处的胡长清、蒋艳萍等一大批腐败分子,之所以能够腐败到令人发指的程度,一个重要的原因,就是他们的家庭财产从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。
1995年5月25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》,但由于《规定》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,导致家庭财产申报效果不佳:
一是申报主体范围过窄。《规定》将申报主体范围确定为“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中的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,以及国有大、中型企业的负责人”。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“位高权重”,理所当然应是财产申报的主要对象。但在许多情况下,还存在着“位不高权也重”的现象。如法官、检察官、公安、税务,证券、工商、海关等特殊行业或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乡(镇)党委书记、乡(镇)长等。另外,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一定期限内的财产收入也应申报,从而不给“事后受贿”留下空隙。
二是《规定》只称为“收入申报”,而不是称为“财产申报”,更非申报主体的整个家庭财产状况,这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。
三是《规定》明确了一年申报两次、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登记制度,而通观国外同类立法,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一般设有初任申报、日常申报、离职申报三种制度。仅仅规定日常申报,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始终置于监管之下。
(《中国青年报》2001.3.30吴湘韩文)